ITC推翻前判決 中化制冷劑專利案勝訴 |
時間:2009-08-14 來源:上海證券報 視力保護色: |
2009年08月13日 來源:上海證券報 作者:⊙本報記者 陳其玨 記者昨日從中化集團獲悉,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ITC)近日決定推翻主審法官的先前判決,并在裁決中化沒有侵權后,決定徹底結束對中化下屬公司出口到美國市場的制冷劑的“337調查”。 據中化近代環(huán)保化工(西安)有限公司、中化太倉環(huán)保化工有限公司、中化寧波(集團)有限公司和中化美國公司(統(tǒng)稱為“中化”)聯(lián)合發(fā)表的聲明:國際貿易委員會于2009年8月3日發(fā)布最終裁決,決定推翻主審法官的重審判決,并在裁決中化沒有侵權后完全終止本次“337調查”。國際貿易委員會還認定用于指控中化侵權的5,559,276號美國專利(“276號專利”)是無效的。該專利是一種生產R-134a制冷劑的工藝流程。 “我們對國際貿易委員會的裁決結果表示滿意,這個結果也符合美國消費者的利益。”中化美國公司總經理陸坊斌表示,“中化對國際貿易委員會的訴訟程序沒有受到政治因素的干擾而感到欣慰。此次裁決結果顯示了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和美國司法系統(tǒng)的公平,尤其當本案針對的是中化這樣的外國被告。” 基于英力士氟化工控股公司、英力士氟化工公司和英力士氟化工美國公司(統(tǒng)稱為“英力士”)的起訴,國際貿易委員會于2007年12月31日開始本次“337調查”。英力士宣稱中化向美國出口及在美國銷售R-134a制冷劑產品時違反了“337條款”(美國《1930年關稅法》第337款的簡稱),因為中化侵犯了其享有的某些美國專利,這些專利中包括“276號專利”。 2008年12月1日,主審法官發(fā)布初審裁決,認定:中化侵犯了276號專利,且中化不能證明“276號專利”無效或不可執(zhí)行。中化提出復審要求后,國際貿易委員會于2009年1月30日命令主審法官對初審裁決中涉及專利無效的部分重審,理由是法官對該部分的處置不清楚。 此后,今年4月1日,主審法官在重審后仍然維持初審裁決。中化對主審法官的裁決表示嚴重不滿,并向國際貿易仲裁委員會提交了第二次復查申請。6月1日,國際貿易委員會決定對法官的重審判決進行全面審查,并要求各方對一些新問題重新遞交答辯。這次復查使得國際貿易委員會于今年8月3日下達終審裁決,推翻了主審法官的重審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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